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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