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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