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