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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