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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