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