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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