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