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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