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