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