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