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