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