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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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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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