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