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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