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