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