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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