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