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