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