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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