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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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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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