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