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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