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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