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