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