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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