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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