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