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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