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