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