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