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