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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