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