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