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