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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