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