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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