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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