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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