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