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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