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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