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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