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
(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
(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