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
(一)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是否构成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外国主权国家;
(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交照会是否送达以及何时送达;
(三)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对于前款以外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具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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